探案说法|踢足球被“球友”误伤,谁来担责?

76 0 2024-02-11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探案说法”栏目携手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讲述有意思的法律故事,探究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着的温暖正义,所谈案件包罗万象,秉承正义、客观的角度,说法律、看得失、品人生。特别开通“966123法律热线”,如您愿意分享遭遇的法律问题,欢迎来电聊聊,台前幕后,从庭审现场到平凡生活,我们将用心关注、记录案件的始终。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每逢周末,约上几名好友到足球场上相互角逐已成为人们热爱的健身方式之一,但在对抗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的受伤风险,那么竞技过程中被“球友”误伤,应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呢?案例:踢足球时受伤,起诉球友索赔被驳回近日,一则关于“踢足球受伤,将球友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探案说法”栏目携手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讲述有意思的法律故事,探究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着的温暖正义,所谈案件包罗万象,秉承正义、客观的角度,说法律、看得失、品人生。

  特别开通“966123法律热线”,如您愿意分享遭遇的法律问题,欢迎来电聊聊,台前幕后,从庭审现场到平凡生活,我们将用心关注、记录案件的始终。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每逢周末,约上几名好友到足球场上相互角逐已成为人们热爱的健身方式之一,但在对抗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的受伤风险,那么竞技过程中被“球友”误伤,应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呢?

  案例:踢足球时受伤,起诉球友索赔被驳回

  近日,一则关于“踢足球受伤,将球友告上法庭”的新闻引起关注。起因是2020年3月底,杨某和朋友组队踢足球,在抢球过程中,杨某与黄某发生撞击,导致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过一周多的治疗,杨某出院了。杨某觉得自己在医院治疗的这10天,不仅耽误了工作,而且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还得自掏腰包,就想让黄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可黄某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拒绝赔偿。为此,杨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他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杨某还请了队友出庭为他作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由杨某、黄某各承担一半责任,但黄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在并未严重违反体育道德或者比赛规则的情况下,致使杨某受伤,不足以被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最终,法院判决黄某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市民:不是故意伤人不用担责

  现实生活中,不管是打篮球还是踢足球,发生碰撞或者被球碰到十分常见。而对抗时导致一方受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前几天,海口市民王鹏和球友相约到琼山区双创广场篮球场打篮球,可在一次突破过程中膝盖被撞伤。

  “就医和买药花了600多元,这钱都是自己支付的。”王鹏表示,打篮球是非常激烈的对抗项目,只要参与就会有受伤的风险,况且对方并不是故意为之,所以他认为,不管是打篮球还是踢足球,只要对方不是故意的,就应该自己承担受伤风险,否则就不要参与这类文体活动。

  采访中,一些人支持王鹏的看法。但这类纠纷发生时,一些伤者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甚至会将对方起诉至法院。3月8日,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相关网站发现,这类纠纷确实不少,而法院判决被告担责的依据则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律师解读:

  A:有风险性文体活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应该注意什么?

  其实,参加对抗性体育活动,不仅有受伤的风险,还有成为被告的风险。那么作为有风险性文体活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应该注意什么?是否会涉及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对此,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华表示,《民法典》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次确认“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对此后文体活动的参加者都具有法律指引作用。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的‘自甘风险’条款仅解决文体活动的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的风险分担问题,仅适用于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因其他参加者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遭受损害的情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活动组织者不能直接利用‘自甘风险’而免责。因此,活动组织者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林丽华称,作为活动组织者,可以在活动报名时进行必要的风险告知,包括让活动参加者签署风险告知书或个人声明,并在活动中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最后,还可以购买管理者责任保险或组织活动参与者自主购买商业保险,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B:什么情况下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据悉,“自甘风险”源于“对同意者不构成损害”的罗马法格言,又称自承风险、自甘冒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将会引发某些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从而在损害发生时承担相应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什么情况下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林丽华称,《民法典》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指体育活动本身存在固有风险,并且超出了一般的社会风险。从民法典规定上看,“自甘风险”行为的适用条件包括:范围须是文化体育活动,且活动存在多个参加者;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预见、认识、判断到参加该项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行为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内在风险性,如果参加的活动不会产生该种风险和损害,则不适用该规定;当事人对风险明知的情况下自愿并积极地参与,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风险告知书、个人声明、合同等书面材料,也包括行为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表示的默示,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认为活动的观众因活动参加者行为受到损害的,参加者不适用“自甘风险”免责;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其他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适用民法典关于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归责;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不因自甘风险行为而免责。

  建议:活动参加者应选择能力范围内的项目

  事实上,无论是何种文体活动,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固有风险。对此,林丽华建议:活动参加者应正确认识自身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并根据兴趣爱好选择适宜的活动项目,对于首次挑战的竞技类或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项目,应在开展前听从正确的安全指导,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每次参与活动,都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于体育类活动,应做好活动前的热身运动,活动中不强忍不适,适时休息,如确感不适的,应及时选择就医,避免造成损害;注意保护自己和他人,如属于活动中的正常动作或技术行为,一般不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活动参加者应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选择适合自己的活动类型及运动强度,并注意保护他人,避免造成自己和对手的损伤,更不能因一时落于下风而采取报复性行为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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